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牡科发 ﹝ 2017 ﹞ 17 号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
根据《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暂行办法》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了《牡丹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9月15日
牡丹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暂行办法》,推进《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支持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通过提供工作和社交空间,搭建创新资源共享平台,促进创新成果孵化转化,积极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加快发展,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有效途径,是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为全面掌握全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情况,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扶持服务措施,实行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制。
第四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备案主体为创办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各类法人。
第五条 牡丹江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主体系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团法人;
(二)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已开始运营;
(三)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能够为在孵企业和团队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
(四)具有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能够为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配套服务;
(五)已有入驻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科技创业团队。
第七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基本程序:
(一)备案主体填报相关信息,提交备案申请。
(二)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对备案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对于相关信息真实并符合备案条件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向市科技局提出推荐备案意见。
(三)市科技局根据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意见对备案主体及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在市科技市网站公布通过备案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名单。
(四)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全年受理备案申请,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自愿参加备案。通过备案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有义务及时更新上报相关信息,认真参与各项统计。
第三章 支持与服务
第八条 凡通过备案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将在以下方面给以服务支持:
(一)对服务能力强、年度服务绩效较好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给予后补助;
(二)对服务体系完善、服务绩效显著、服务特色突出的,优先推荐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国家级孵化器认定及众创空间备案,通过国家级认定的相应享受税收优惠等国家政策支持;
(三)积极引导科技、金融、人才、培训、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同备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合作对接,优化创新创业资源的配置;
(四)加入牡丹江市孵化器创新联盟,享受联盟提供的相关服务,参与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